1、有中國血統的人獲取中國國籍的方式,國籍法第四條規定: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2、沒有中國血統獲取中國國籍的途徑,國籍法第六條規定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壹、中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中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3、無國籍人,基本屬於沒有中國血統的壹類,按國籍法的規定是可以加入中國國籍的。但是,國籍法中對加入中國國籍的條件規定的非常籠統,在具體實踐中,加入中國國籍的審批壹般是依據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聯合發布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第七條對第六條進行了補充,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所指的外國人,其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二)在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 50萬美元以上;
(三)在中國中部地區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
(四)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
擴展資料:
第壹條,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1、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2、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3、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