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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慶搶公章案壹審裁定書,應該怎麽評價這件事?

盜用印章不構成搶奪罪。《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搶奪罪,是指趁人不備、公然搶奪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其中較為常見的是?飛車搶奪?。沖向辦公室搶公章,不就是壹次搶劫嗎?無法認定的原因有二:第壹,侵占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權益,李國慶作為壹名當當的股東,對公章的管理也有壹定的權力,即使在公司員工合法占有公章的情況下,李國慶公然侵占他人財產,也不能認定為侵占他人財產。其次,即使是搶奪行為,也並非壹針壹線都統統按照犯罪處理,財物的價值只有達到2000元以上才能達到刑法規定的入罪標準。也許有人會說,當當的公章背後卻有著巨大的利益,遠遠超過地區內2000元。在刑事案件中的價格鑒定,根據購買價格或成本估價,這裏的當當公章與其他公司的公章沒有什麽不同,遠遠低於2000元的定罪標準。

盜用印章也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是指強占他人財物,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如地痞流氓強占他人小額財物等。有四個?大漢子?還不夠無賴麽?無法認定的原因有二:壹是侵害了社會秩序,壹般人出於逞強好勝、耍威風,在公***場所哄擡物價,強取硬要他人財物,在發生股權糾紛的前提下,壹方強行奪去爭議標的,不屬於尋釁滋事罪;二是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價值超過二千元,或者達到三次以上,才構成聚眾鬥毆罪,正如前面所說,少數人以暴力方法奪取財物,數額較大,不構成聚眾鬥毆罪。

李國慶知不知道這樣做既違法又沒用?我想我應該是太小看他和他的律師隊伍了。在這樣做之前,他肯定還有其他方面的考慮,除了生意上的,恐怕大部分都是為了離婚。在《當當網全體員工告狀書》中,李國慶方面有壹句很有意思的話:?俞渝女士?以?感情未破裂?為由拒絕離婚,並妄圖通過各種途徑,如輿論壓力和精神折磨,迫使李國慶先生放棄他在當當網的部分股權及相關合法權益。看起來,俞渝女士也算算好了,只要婚後不離婚,股權不分割,當當的控制權不會被旁落。據悉,離婚案壹審尚未宣判,恐怕承辦法官最感?壓力山大?,二人的命運多少掌握在承辦法官手中。

大家可以大膽猜測,李國慶應該是對離婚判決和財產分割結果抱有信心的,只要股權分置改革後,李國慶合法獲得多數股權,那麽這場爭奪戰即使沒有塵埃落定,也將煙消雲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