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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單和發票的區別

行程表也是發票的壹種,行程表是乘坐飛機的發票。《航空運輸電子票行程表》(即行程表)由國家稅務總局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是旅客購買國內航空運輸電子票的支付和清算的證明書。行程表是專用發票、運輸證明書、航空運輸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和記名式有價證券(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民航總局(國稅發行[2006]39日)從2006年6月1日開始使用航空運輸電子票行程表(以下簡稱票行程表)作為旅客購買電子票的清算證明書。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並發給發票準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