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是正部級的單位。
國家體育總局由國家體委改組而成。為了規範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1998年3月24日,將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名稱確定為“國家體育總局”,由國家體委改組而成,列入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第三序列:國務院直屬機構。
1998年4月6日,國家體育總局轉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啟用國家體育總局印章的通知》,並宣布新印章自發文之日起啟用。同日上午,國家體育總局舉行了掛牌儀式。從此,國家體育總局正式登上歷史舞臺。
國家體育總局的職責:
壹、研究體育發展戰略,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二、擬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並督促實施。
三、統籌規劃群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設置體育運動項目,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五、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六、擬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彩票發行管理。
七、指導、管理體育外事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臺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開展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
九、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