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七章第壹百壹十四條,軍人不得經商。
第壹百壹十四條軍人不得經商或者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職業或者有償中介活動。
第壹百壹十五條:軍事單位不得以軍號、代號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部隊(不含企事業單位)以及參加訓練的預備役人員。為了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令。
2.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壹條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經商、辦企業和參與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