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各單位在建賬時應遵守以下幾點: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建帳條件的,應實行代理記賬。
2.會計賬簿的設置種類和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3.各單位的經濟業務應當統壹核算,不得違反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登記和核算。
會計賬簿是以會計憑證為基礎,全面、系統、連續、經典地記錄和核算各項經濟業務的賬簿,由壹定格式的相互關聯的賬頁組成。會計記賬是會計數據的主要載體之壹,是會計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賬簿的主要作用是對會計憑證提供的大量零散數據或資料進行分類整理,以便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活動,是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檢查、分析和控制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各單位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包括:
1.總賬。也稱總賬,是以賬戶為基礎:(也稱總賬賬戶)
開立的賬簿用於對註冊實體的所有經濟和業務事項進行分類,並提供關於資產、負債、資本、費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的總體會計信息。總賬壹般使用自定義賬戶。
2.詳細敘述。又稱明細賬,是根據總賬賬戶的明細科目設置的,用於登記某壹類經濟業務事項,提供相關的明細核算數據。明細賬壹般采用活頁夾。
3.日誌。它是壹種特殊的序時賬簿,是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發生的時間順序逐日登記的賬簿。包括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日記賬壹般使用固定賬簿賬戶。
4.其他輔助賬簿。又稱備查賬簿,是為備查簿設置的。在實際會計實務中,主要包括各種租賃設備和材料的輔助登記或應收應付賬款備查簿、擔保抵押備查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