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企業的預售收入在預繳所得稅時能否抵扣期間費用和稅金?
2008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文下發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其中第壹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按季(或按月)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開發建設房屋、商品房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取得的預售收入, 竣工前預售的配套設施及其他開發產品按季度(按規定的預計利潤率)本條將國稅發[2006]365438號中的預計毛利改為預計利潤,並未說明是否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及相關稅費。 於是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既然已經將預計毛利改為預計利潤,那麽字面上就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費;另壹種觀點認為,雖然將預計毛利改為預計利潤,但文件中並沒有說明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費,15%(地級市)的比例沒有變化。既然沒有說明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費,那麽可以理解為可以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費。什麽樣的理解才是正確的?
事實上,國家稅務總局在隨後發布的《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中已經回答了上述問題。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申報附註第五條第三項相應修改為:“第四行實際利潤:按會計制度計算的利潤總額扣除以前年度應彌補的虧損、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入銀行按規定計算的預計利潤。”?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的所得稅是以會計利潤總額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企業的期間費用和稅金已從利潤總額中扣除。所以國稅函[2008]299號和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是壹致的。因此,可以提前扣除期間費用和稅款。
二、年末如何進行正確的納稅調整?
新所得稅申報表附表3填寫說明:第52行“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第3欄“增加額”填報納稅人當期從事房地產業務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第4欄“減少額”用於填寫本期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的預計利潤轉回數,已按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結轉的預售收入。1欄“賬戶金額”和第2欄“稅額”留空。
這裏納稅人需要註意的是增減額的確定。如果納稅人已將預收款項對應的稅種計算為主營業務稅,則增加的金額為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即本期預售收入*預計利潤率。但如果企業沒有在主營業務稅收賬戶中計算預繳款對應的稅款,則掛鉤。那麽增加的金額應該是預計利潤減去相應的稅金(預售收入×預計利潤率-預付營業稅-預付土地增值稅),因為這部分稅金沒有在稅務科目核算,會造成會計利潤虛增,但稅金實際已經發生,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稅前扣除,所以需要從預計利潤中扣除。減少項目比較簡單,就是當期已確認收入中對應預計利潤的周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