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範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或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單位;
2.受理對象: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各級工會組織或用人單位委托的人員、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辦理工傷認定;
3.屬地劃分:發生時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向參保地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發生時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向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省直企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市級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搬運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按要求張貼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和《工傷認定申請表》壹式兩份;
2.醫療機構出具的門診病歷或住院病歷(已出院者提供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體檢報告原件及復印件,所有證明均應加蓋醫療機構疾病證明專用章;
3.兩名以上證人的書面證明材料或者相關證據材料;
4.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有效證明;
5.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或註冊的證明(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
6.受到其他傷害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官方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詳見背面);
7.社會保險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時限:
1,單位應當自受到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報告;
2.單位未在30日內申報的,個人應當自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