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掛名的財務負責人,不論是否任職,都需要擔當財務負責人之責。掛名財務負責人的害處有:公司的稅務風險,以及公司高層在開票中的不規範引致的發票風險,合同簽署中的財務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以及財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不細致造成的報銷風險,都是財務負責人的風險。因此離職時,千萬要記得去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的信息,如果企業不辦變更財務負責人,那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作為財務人員,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企業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更換財務負責人而不辦理變更手續,那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既然屬於違法行為,那稅務機關就有責任去糾正去處罰,作為財務人員,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勞動者是公司財務負責人,都離職後,公司仍然不更換財務負責人,勞動者與公司協商未果,就反映到就業局解決,甚至帶上離職證明到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反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壹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