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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問壹個會計小問題,合並會計報表方面的

根據財政部《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規定:凡設立於我國境內,擁有壹個或壹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主編制合並會計報表,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因此,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

要回答題中的疑問,需要先明確“母子公司”的含義。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明確指出:

1、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

2、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可見,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概念是相對的。以題中情況為例:

1、“上市公司”與其上級控股股東公司之間是母子公司關系,其中:控股股東公司是母公司,“上市公司”是子公司;

2、“上市公司”與其下屬被控制企業之間也是母子公司關系,其中:“上市公司”是母公司,被控制企業是子公司。(同時,被控制企業也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孫公司”)

所以,“上市公司”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需要有特定的“參照公司”。

1、對於控股股東公司而言,“上市公司”是子公司,應按規定向控股股東公司報送相關的會計報表,參與控股股東公司報表合並。這裏的合並會計報表當然由母公司——控股股東公司編制。該報表的合並範圍包括:控股股東公司本身、“上市公司”及其參與報表合並的下屬企業、控股股東公司其他參與報表合並的下屬企業等。

2、對於被控制企業而言,“上市公司”是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合並會計報表。該報表的合並範圍包括:“上市公司”本身,參與報表合並的下屬企業等。

可見,上述兩個合並會計報表並非是同壹個報表,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報表,前者的合並範圍要大於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