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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列財政配套資金違反了什麽規定

虛列財政配套資金,違反了《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不過,現實中很難按此執行。

配套資金,是在新的財政管理體制下湧現出來的壹種為獲得上級或外部投入資金而由有關單位或部門相應配備壹定比例的資金。通俗地說,就是由上級財政或部門撥壹點資金,同級財政或部門出壹點資金,項目單位自己籌壹點資金。從配套資金執行的情況來看,還存在壹些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壹、範圍廣泛

在各級、各個經濟建設項目中,配套資金的使用相當廣泛,諸如農村改革、農業綜合開發、農村公路建設、農村合作醫療、農機購置補貼、鄉鎮綜合改革、移民安置、扶貧貸款、林業貸款、水利、礦產開采、城市規劃、城市基礎設施、國家安居工程、低保、消防裝備建設、科技項目、科技創新、重點科研、義務教育工程,還有外資項目等等。配套資金的項目之多,範圍之廣。

二、到位不足

從多年來的審計情況看,配套資金執行結果的總體概念是:省級超額,自籌積極,市欠縣級,縣欠嚴重。

三、弄虛作假

財政部門采取先撥入而後扣回的辦法。

項目單位采取先轉入而後抽走的辦法。

項目單位采取虛列支出作為自籌資金。

項目單位將不屬於該項目的支出當作是對該項目墊付的資金而視為自籌資金上報。

財政、主管部門的資金未到位,項目單位采取掛應收款的辦法。

項目單位采取虛報財務報表的辦法。虛報配套資金的手段五花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