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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3月31日前,聯合向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報送中央財政補償資金申請報告、森林防火規劃、當年森林公路養護計劃、上壹年度中央財政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總結、上壹年度批準征用占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

第九條中央財政補償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後,由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重點公益林面積和平均標準,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已經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地方,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由縣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采用報賬制方式撥付資金,確保中央財政補償資金按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檔案。

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對中央財政補償資金實行單獨核算。

第十壹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林業單位應當與管護人員、集體和個人簽訂管護合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簽訂統壹格式的合同(附後)。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簽訂的合同內容和格式,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壹制定。

第十二條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並根據管護合同的履行情況領取中央財政補償資金。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脫離管護任務任意截留資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上報的重點公益林征用占用情況,調減中央財政補償資金。國家林業局對重點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