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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員的職責是什麽?

消防員的職責是什麽?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在站長的領導下,負責本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進行安全檢查,找出安全隱患,糾正違章作業,落實整改措施。

3.做好壓力容器和消防設備的定期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向站長匯報。

4.堅持定期對加油站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和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素質。

5.配合站長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巡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每周檢查壹次,每月組織壹次安全總結會。

6.做好進出站車輛的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7.對站內違章作業和不遵守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向站長提出處罰建議,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者給予獎勵。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值班的消防隊員有義務滅火,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將受到懲罰。

在我國刑法中,職務或業務要求非常廣泛,主要分布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第九章玩忽職守罪和第十章軍人違反職務罪。職責或業務要求壹般在相關規章制度中規定。倉庫管理人對倉庫的財產負有管理義務的,如果不履行職責,使大量財產變質或者被盜,就要負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還有有救人義務的值班醫生,有滅火義務的值班消防員,有救助幼兒義務的幼兒園護士。我國刑法第21條第三款規定,緊急避險中關於避免自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崗位、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在確定崗位或業務所要求的義務時,要註意以下兩個方面:壹是要註意義務的期限。如果不是行為人應當履行職責或者從事業務的時候,就不產生義務。比如,患者半夜突發疾病,家屬要求正在家中休息的醫生A出診,A以不在上班為由拒絕前往搶救,致使患者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醫生不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因為他當時確實沒有值班,在這種情況下,他沒有搶救危重病人的法定義務,也沒有業務上要求的義務。他拒絕看病純粹是道德問題,不屬於法律責任。第二,要註意義務的對象,必須限定在職務或業務範圍內。比如,值班醫生沒有義務消除私人住宅的火災,因為消除火災不是值班醫生業務範圍的對象。同理,執勤消防員也沒有搶救危重病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