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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毀損、技術陳舊或其他經濟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這種情況稱為固定資產減值。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按照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資產負債表日,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且存在減值跡象的,企業應當將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並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例2017 12 31、小明公司某生產線出現可能減值跡象。經計算,該機器的可收回總額為1230000元,賬面價值為1400000元。上年度未對該生產線計提減值準備。小明公司應準備以下會計。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17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