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應收賬款可以確認為壞賬:
1,債務人破產並依法清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死亡,無遺產清償,無債務人時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2.債務人逾期三年不履行義務的,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準,可列為壞賬的應收賬款。
已確認為壞賬的應收賬款並不意味著企業放棄了追索權。壹旦恢復,應及時記錄。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10條規定,“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6個方面):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超過3年未清償債務,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無力清償債務;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法院批準破產重組方案後,無法收回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恢復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