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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的條件是什麽?

按照謹慎性原則,企業在會計期末編制報表時應預測無法收回的壞賬。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年末可以按應收賬款年末余額的0.3~0.5%計提壞賬準備。

下列應收賬款可以確認為壞賬:

1,債務人破產並依法清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死亡,無遺產清償,無債務人時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2.債務人逾期三年不履行義務的,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準,可列為壞賬的應收賬款。

已確認為壞賬的應收賬款並不意味著企業放棄了追索權。壹旦恢復,應及時記錄。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10條規定,“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6個方面):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超過3年未清償債務,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無力清償債務;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法院批準破產重組方案後,無法收回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恢復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