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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章程

壹般規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英文名:China International Tea Culture Institute,簡稱“CITCI”)。

第二條本團體是全國性、學術性民間組織,由茶學者、茶文化界、茶商界、茶愛好者組成。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註冊,是獨立的社會組織法人。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倡導“茶是民族的夥伴”,弘揚茶文化,振興茶經濟,造福茶農和飲茶者;廣泛接觸國內外茶學者和茶文化界人士,研究茶的歷史、文化和社會影響;開展學術研究,促進茶科學和茶產業經濟的發展;普及飲茶和茶文化的科學知識,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開展國際交流,增進國際茶人友誼,加強合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促進社會文明發展。

第四條組織應接受農業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舉辦國際茶文化活動,原則上每兩年舉辦壹次“國際

茶文化研討會”(必要時提前或延期舉行),不定期按主題舉行。

活動;

(二)組織編輯出版與茶文化相關的書籍、雜誌和電子出版物。

宣傳普及茶文化;

(三)組織面向社會的茶文化和茶經濟職業技術培訓;

(四)組織與茶文化相關的建設項目;

(五)組織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動。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吸收與茶文化相關的具有壹定學術地位和社會影響力的組織、企業,以及茶文化、茶行業知名人士為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誌願組織的意願;

(3)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參加本團體的相關活動。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1)提交會員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建立茶文化讀團的地區,可通過鎮讀團或研究會聯絡機構集中申報;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會員卡由本組發放。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茶文化活動信息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壹年不交會費,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由總經理負責。

董事會投票決定刪除這個名字。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決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董事會表決,報農資和民政部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秘書長;

名譽副總裁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組織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集團的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4、5、7、8、9、10、11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為聯系各地區會員開展茶文化工作,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相關地區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不超過70年;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組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農業部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本小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本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報農業部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集團設若幹副總裁,協助總裁負責相關工作。副主席人選可在地方茶葉組織、教學科研單位等機構中產生。

第二十七條本組織設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等名譽職務,由理事會聘任。設立由董事會聘用的顧問。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副會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相關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候選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委托其他負責人代表本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集團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其他日常事務。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社會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由國家劃撥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經農業部和民政部審核。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第四十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15日內生效。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團體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群體的議案必須經代表大會表決,並報農業部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農業部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農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補充規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年XX月XX日經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集團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