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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中轉出是什麽意思?

(進項稅額)轉出指的是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不再予以抵扣。

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所謂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壹進壹出,進出相等。

而視同銷售是指企業對某項業務未做銷售處理,但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交納相關稅費,需計算交納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進項稅額轉出僅僅是將原計入進項稅額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轉出去,不考慮購進貨物的增值情況;視同銷售銷項稅額是根據貨物增值後的價值計算的,其與該項貨物的進項稅額的差額,為應交增值稅。

擴展資料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凡是企業無轉讓價值的存貨,壹律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包括已黴爛變質的存貨;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這些黴爛變質或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不管是否有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的原因,都屬於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存貨,其進項稅額在會計上均應做轉出處理。

然而,由於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遭淘汰、過時的存貨,雖然市場價值降低,卻是由於市場變化引起的,不屬於非正常損失,貶值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只要沒有發生自然災害損失,沒有盤虧、丟失或毀損,就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值得註意的是,對於市場價值因市場變化而降低的存貨,企業處理前壹定要上報主管稅務部門,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

否則,稅務部門會認為是因企業管理不善而導致市場價值降低,甚至認為是因存在盤虧、丟失或毀損的情形而使銷售收入總額降低,從而造成企業不應有的稅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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