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對上市公司業績承諾履行方面做了哪些最新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對上市公司業績承諾履行方面做了哪些最新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調整了承諾人的適用範圍,增加了承諾人應當履行承諾的原則性要求,並新增董事會應對業績差異情況進行單獨審議,在年報中披露相關情況並由專業機構出具專項審核意見的規定。第 6.6.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上市公司購買資產對應經營實體的股份或者股權持有人等應當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項承諾,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承諾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6.6.6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交易對手方對公司或相關資產在報告年度經營業績做出承諾的,公司董事會應關註業績承諾的實現情況。公司或相關資產年度業績未達到承諾的,董事會應對公司或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承諾數據的差異情況進行單獨審議,詳細說明差異情況及公司已或擬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關股東、交易對手方履行承諾。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如適用)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並與年報同時在符合條件媒體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