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現金是指存放在企業會計部門,由出納管理的貨幣。庫存現金是企業最具流動性的資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正確核算現金收支,監督現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付,按照規定允許留存的現金的最高限額。庫存現金限額由銀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離銀行的遠近核定。限額壹般根據本單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現金確定。
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可根據日常零星支出需要確定5天以上,但不得超過15天。單位在多家銀行開戶的,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由壹家銀行核定。
獨立核算單位在銀行開戶的,必須核對庫存現金限額;獨立核算的子公司,由於沒有銀行賬戶,但需要保留現金,也要核實庫存現金限額,該限額可計入其上級單位的庫存限額;商業企業零售網點需保留零錢備用金,其限額可根據業務需要核定,但不計入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庫存現金的主要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現金。如果企業有內部周轉使用儲備基金,可以單獨設立“儲備基金”賬戶。
2、企業增加庫存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減少庫存現金並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將庫存現金反映在貸方。
3.企業應當設置“現金賬簿”,根據收付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現金收入總額、現金支出總額和當日余額,並將余額與實際庫存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庫存現金。本科目余額壹般不反映在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