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利息是多少?
應收利息是指企業根據合同或協議的規定向債務人收取的利息,屬於資產類。借方登記應收利息,貸方登記收回的利息和轉為壞賬的利息,余額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基本會計處理
1.被投資公司通知(到期)支付利息時:
借:應收利息
貸款:投資收益
2.實際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應收利息
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對貸款、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應收取的利息。
購買壹次性還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期間確認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確認的利息收入,在“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或被投資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利息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購入分期支付利息並於到期償還本金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時,應在付息期借記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確定的應收利息,貸記按實際利率確定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盈余貼現”科目。
(二)債券利息按期計提時,按照付息日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同時,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綜合收益”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未受損貸款的計息日,按照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應收利息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金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並按當期已攤銷的交易費用金額,借記或貸記“貸款-交易費用”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盈余貼現”科目。
(四)按照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其他應收利息,收取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相差較大的,應當使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五)實際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