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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的廢止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的通知

財會〔201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企業:

為推動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質量,規範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以下簡稱工作規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工作規範施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會計軟件不符合工作規範要求的,應當自工作規範施行之日起3年內進行升級完善,達到要求。

附件: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

財政部

2013年12月6日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推動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質量,規範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財會〔2009〕6號),制定本規範。

…………。

第五章 附則

…………。

第四十九條 本規範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規則》(財會字〔1994〕27號)、《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財會字〔1994〕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