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稅務會計系統
第二十九條稅務會計可以采用記賬憑證和科目匯總兩種會計程序。但是,壹個會計單位在壹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使用其中壹個程序,不能交叉使用兩個程序。會計憑證的核算程序如下: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會計憑證;根據會計憑證登記日記賬;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和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和相關輔助賬;根據會計憑證登記總賬;將總賬與相關明細賬、日記賬進行核對,將明細賬與相關輔助賬進行核對;根據總賬、明細賬及相關輔助賬戶編制會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