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第二章金...
第七條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壹)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壹)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壹)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壹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除本準則第二十壹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壹)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壹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場:
(壹)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壹條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壹)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存在下列情況之壹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壹)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壹)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壹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采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存在下列情況之壹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壹)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壹)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十七條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壹)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十八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壹)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第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的()行為。A、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B、向關系人發放擔...
參考答案:A,B,C,E
三、金融十六條原文?
金融16條支持房地產措施:
1、穩定房地產開發貸款投放;
2、支持個人住房貸款合理需求;
3、穩定建築企業信貸投放;
4、支持開發貸款、信托貸款等存量融資合理展期;
5、保持債券融資基本穩定;
6、保持信托等資管產品融資穩定;
7、支持開發性政策性銀行提供“保交樓”專項借款;
8、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配套融資支持;
9、做好房地產項目並購金融支持;
10、積極探索市場化支持方式;
11、鼓勵依法自主協商延期還本付息;
12、切實保護延期貸款的個人征信權益;
13、延長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政策過渡期安排;
14、階段性優化房地產項目並購融資政策;
15、優化租房租賃信貸服務;
16、拓寬租房租賃市場多元化融資渠道
四、重磅利好!金融16條全面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近日,壹份落款為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做好當前金融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地產圈廣為傳播並引起熱議。
該《通知》***分為保持房地產融資平穩有序、積極做好“保交樓”金融服務、積極配合做好受困房地產企業風險處置、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六大板塊、十六條措施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多位業內人士11月13日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均表示,《通知》表述內容重要、信息量很大,對於當前房地產市場將產生積極且重要的影響,也體現了監管層對於地產金融的態度,避免因失靈和去杠桿提速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同時也希望向新市民、租賃等新的地產融資方向轉型。
據第壹財經,北方某省市銀保監局稱已於11月12日下午收到上述《通知》,並按照要求轉給各銀行保險機構。
在地產圈傳播的《通知》截圖
穩定房地產開發貸款投放,對國有、民營房企壹視同仁
《通知》中的金融十六條措施包括:1、穩定房地產開發貸款投放;2、支持個人住房貸款合理需求;3、穩定建築企業信貸投放;4、支持開發貸款、信托貸款等存量融資合理展期;5、保持債券融資基本穩定;6、保持信托等資管產品融資穩定;7、支持開發性政策性銀行提供“保交樓”專項借款;8、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配套融資支持;9、做好房地產項目並購金融支持;10、積極探索市場化支持方式;11、鼓勵依法自主協商延期還本付息;12、切實保護延期貸款的個人征信權益;13、延長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政策過渡期安排;14、階段性優化房地產項目並購融資政策;15、優化租房租賃信貸服務;16、拓寬租房租賃市場多元化融資渠道。
在保持房地產融資平穩有序方面,《通知》要求,穩定房地產開發貸款投放。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對國有、民營等各類房地產企業壹視同仁;支持個人住房貸款合理需求、穩定建築企業信貸投放,保持債券融資基本穩定、保持信托等資管產品融資穩定。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11月13日通過微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此次“央行16條”新規是對新壹輪房地產金融工作的系統總結和定調,也是二十大以來最清晰和全面的房地產金融制度路線。此次政策實際上批評了三種歧視性的房地產信貸投放做法,即對民企的支持力度偏少、對聚焦地產主業的地產企業支持較少、因項目爆雷而忽視對整個地產企業的支持,很明確規定,對國有、民營等各類房地產企業壹視同仁;此類定調有助於對金融機構工作思路糾偏,確保路線不偏、執行力增強。
具體來看,《通知》要求支持開發貸款、信托貸款等存量融資合理展期。對於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信托貸款等存量融資,在保證債權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與房地產企業基於商業性原則自主協商,積極通過存量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進項目完工交付。自《通知》印發之日起,未來半年內到期的,可以允許超出原規定多展期1年,可不調整貸款分類,報送征信系統的貸款分類與之保持壹致。
嚴躍進認為,從工作優化方面,政策提及了兩個內容,即允許展期1年、可不調整貸款分類,此類規定意義重大。
“鑒於房地產市場的特殊情況,展期制度在房地產貸款領域應用將加大。通過展期模式,有助於促進金融機構貸款政策穩定、防範金融機構和房企關系惡化,所以是化解風險非常有必要的操作。此次展期的年限為1年,客觀上也說明,到明年也依然是要大力支持房企保交樓工作的。各類金融機構要理解這個時間點的設置,用足用好政策,主動扶持房地產企業的保交樓工作。”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11月13日下午通過微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市場失靈的情況下,需要有為政府及時介入。“目前,地產量價下行風險爆發,預期悲觀,形成了負反饋循環,導致地產市場出現了失靈式下行,各方都在規避風險,“金融加杠桿”逆轉為“金融減杠桿”,導致行業出現流動性陷阱,從近期金融數據來看,金融機構對地產的收縮很明顯。這意味著,盡管近期出臺了大量寬松政策以扶持企業合理融資、並購和保交樓,居民住房消費融資,但政策效果並不明顯。”
從10月份數據看,地產融資緊縮趨勢明顯。10月居民戶貸款減少180億元,是今年自2、4月後又壹次負增長,同比減少4827億元,體現居民融資需求弱化。10月份企(事)業單位中長期貸款增加2433億元,9月增幅6540億元,企業部門中長期貸款新增規模也邊際縮小。這其中,金融機構對地產的收縮很明顯。
支持開發性政策性銀行提供“保交樓”專項借款
對於近兩年來市場最為關註的受困房企風險處理方面,《通知》鼓勵商業銀行穩妥有序開展房地產項目並購貸款業務,重點支持優質房地產企業兼並收購受困房地產企業項目,支持開發性政策性銀行提供“保交樓”專項借款。
通知還要求金融機構積極探索市場化支持方式,對於部分已進入司法重整的項目,金融機構可按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原則,壹企壹策協助推進項目復工交付。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穩妥探索通過設立基金等方式,依法依規市場化化解受困房地產企業風險,支持項目完工交付。
具體到在“保交樓”金融服務方面,《通知》要求商業銀行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半年內,向專項借款支持項目發放的配套融資,在貸款期限內不下調風險分類;對債務新老劃斷後的承貸主體按照合格借款主體管理。對於新發放的配套融資形成不良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已盡職的,可予免責。
李宇嘉認為,根據《通知》要求,只要是財務總體健康、短期面臨困難的企業,都享受債券增信支持,且有困難償還的,明確了可以展期,有國資背景的企業做增信,債券購置,相當於信用註入、定向現金流註入,市場對風險的擔心可以打消。
此外,《通知》還在拓寬住房租賃市場多元化融資渠道給予指導,鼓勵商業銀行發行支持住房租賃金融債券,籌集資金用於_加住房租賃開發建設貸款和經營性貸款投放,穩步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根本上講,希望穩妥推進去杠桿的進程、降低風險處置的影響,穩定市場預期,特別是保障民生不受沖擊,最終實現房地產平穩。因此,該《通知》發布後,有望糾偏過度信貸緊縮,緩減流動性陷阱。”李宇嘉認為。
事實上,在此次金融十六條措施曝光之前,市場已有涉及房地產融資等政策的信號出現。
11月初,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國際金融領袖投資峰會”上央行行長易綱就表示,人民銀行積極支持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降低了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鼓勵銀行通過‘保交樓’專項借款支持已售住房建設交付,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隨著中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推進,我們相信房地產市場能保持平穩健康發展。”
11月8日,中國銀行(601988)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表示,為落實穩經濟壹攬子政策措施,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支持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在人民銀行的支持和指導下,交易商協會繼續推進並擴大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支持包括房地產企業在內的民營企業發債融資。
11月10日,交易商協會受理了龍湖集團200億元儲架式註冊發行,中債增進公司同步受理企業增信業務意向;11月11日,新城控股(601155)表示,擬向交易商協會申請新增150億元債務融資工具的註冊額度,但事項尚存在不確定性。
11月12日,保利發展公告,收到交易商協會出具的4份《接受註冊通知書》,同意接受該公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註冊,總額100億元,註冊額度自各《接受註冊通知書》落款之日起2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