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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收益的主體是什麽,如何處理?

遞延收入屬於會計科目的負債範疇。

遞延收入是指尚未確認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說是暫時未確認的收入。它是權責發生制在收入確認中的應用。

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在我國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中,遞延收益的適用範圍非常有限,主要體現在租賃準則和收入準則的相關內容中。

“遞延收入”和“預收賬款”都屬於負債,但“遞延收入”屬於內部負債,應根據其內容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而“預收賬款”屬於對外負債性質,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這些內容在早期的國際會計準則中也可以體現出來。

遞延收入的會計處理:

例1:某糧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每半年下達的輪換計劃,賣舊糧買新糧。為了彌補企業發生的輪換費用,財務部門按照輪換計劃規定的輪換金額,向企業支付0.06元/公斤的輪換補貼。根據下達的輪換計劃,企業需要從20X8年6月10到20X9年3月輪換2億斤儲備糧(每個月折算的儲備糧數量相同),20X9年3月到賬。

(1)20x 8,10年10月,應按照輪換金額2億斤和規定補貼金額0.06元/斤確認其他應收款12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12,000,000.00,

貸款:遞延收入12,000,000.00,

(2)20x 8,10個月,將10個月補償的補貼計入當期收益。

借:遞延收入2,000,000.00,

貸款: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益2,000,000.00。

(3)以後每月分錄同(2)。同時於20X9年3月收到政府補助,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200000.00,

貸:其他應收款12,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