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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出納不能兼任審計人員?

(1)實行錢賬分開管理,主要是為了加強會計人員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檢查,提高會計質量,防止工作失誤和營私舞弊。

(2)由於出納是各單位專門負責貨幣資金收付的會計人員,根據復式記賬原則,貨幣資金的每壹筆收付必然導致收入、費用或債權債務等賬簿的變動,或者貨幣資金的每壹筆收付都會登記收入、費用或債權債務等相關賬簿。如果這些賬本被出納登記,就會給貪汙舞弊以可乘之機。

(3)同理,如果審計和內部檔案保管工作也由出納管理,那麽通過更改單據、塗改記錄等手段也很難防範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壹條會計機構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可以不負責審核、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