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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嗎

行政事業單位在會計處理上對固定資產的折舊處理有所不同。根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是不計提折舊的,其標準是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為1500元以上),並且使用壽命超過壹年,能夠長期使用且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即使單位價值未達到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也會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特點在於它們是非流動資產,成本在購置時壹次性計入當期支出,不再按期計提折舊。這種做法源於現行的收付實現制,它可能與收入和支出的現代概念有所沖突。現行制度下,行政事業單位將非投資或負債產生的貨幣流入流出視為收入或支出,但沒有明確區分資本性支出與運營性支出,導致盈余管理的不準確和開支管理的混亂。

舉例來說,購建固定資產時,會計處理可能只是簡單地記錄支出,而沒有真實反映價值的流轉。此外,很多單位的其他固定資產購建可能並未進行折舊處理,形成賬外資產。同時,地方政府在負債購建公***設施時,固定資產的核算也不夠完善,如公路和橋梁等往往不在政府賬目中體現。

總之,行政事業單位在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上遵循特定的會計原則,強調實物形態的長期使用,而對折舊的會計處理相對簡化,這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資產價值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