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是指根據法律法規開具發票的情況。基於證明商品和資金所有權轉移、會計核算和稅務管理的需要,在確認業務收入時,應由收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同時,開票範圍與發票使用範圍壹致。因此,付款人在發生非經營性業務時不得開具發票,在單位內部部門之間進行業務往來結算時不得開具發票,可以使用內部結算憑證。
發票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系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能否達到。
1,“全部開放”的原則
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經營收取款項的,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發票將由付款方開具。(如收購廢舊物資、農副產品等。)
2.“兩者兼顧”原則
即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要發票。同時對取得發票的壹方提出了禁止性規定: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開具發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為消費者提供購物憑證或正規發票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違反了這壹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因此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責令限期改正,也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少開發票就少交稅。目前稅務部門根據餐飲、酒店等攤販的投資規模和人員配備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實行壹個稅收定額。餐館或其他供應商壹般會收到他們壹個月向稅務機關繳納多少發票。為了獲得更大的利潤,他們認為稅收越低越好。但如果經營暴力,月底前發票用完,經營者又會被稅務機關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