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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財務管理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財政部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屬機構比照執行新財務會計制度的請示的批復》,制定本規定。 結合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的實際情況,參照《旅遊餐飲服務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賓館、招待所(以下簡稱賓館、招待所)。包括餐館、旅館、療養院、度假村、餐廳、舞廳等。第三條賓館、招待所的財務行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接受主管財政部門、工商、物價、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第四條賓館、招待所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提高經濟效益,搞好財務管理。第五條賓館、招待所財務部門應當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參與經濟預測和決策,做好財務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第六條賓館招待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資本制度。第七條賓館和招待所可以建立壞賬準備金。年末按應收賬款年末余額的0.3%-0.5%計提壞賬準備,計入管理費用。

壞賬損失是指債務人破產或死亡後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或債務人超過三年未履行償債義務後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酒店招待所發生壞賬損失,減少壞賬準備。當年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以前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的部分,計入管理費用;少於以前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沖減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

未計提壞賬準備的賓館、招待所發生的壞賬損失,計入管理費用。第八條存貨的估價。賓館、招待所的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材料及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商品。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

外購的原材料、燃料、材料和物資、低值易耗品,按照原進價加運雜費和賓館招待所可以直接認定的稅費計價。

根據賓館、招待所的經營特點,所采購的燃料、材料、用品多為自用,往往壹次大量同壹庫存。對於這類存貨,采購成本應包括買價和直接運雜費。對於壹次購買多個存貨,往往很難直接確認某壹存貨發生的運雜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作為營業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運雜費是指除商品以外的儲存前發生的壹切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倉儲費、運輸途中的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儲存前的分揀費等。第九條固定資產的管理、折舊和修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壹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也視同固定資產。第10條成本和費用。

1.運營成本。酒店招待所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計入經營成本,包括:

1,賓館、招待所直接消耗的原料、調料、配料、輔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賓館、招待所餐飲部門、餐廳消耗的食品、飲料的原料、調料、配料成本;餐館和浴室的燃料費用;賓館招待所消耗的洗衣房、洗染店、原輔材料的費用。

2.購買成本。分為國內采購商品的采購成本和國外采購商品的采購成本。

國內采購貨物的進價成本是指采購貨物的原價。

國外商品的采購成本是指進口商品在采購中的實際成本。包括:

(1)購買價格

(2)進口稅

(3)購買外匯差價

(4)支付委托外貿部門進口的手續費。

3.其他成本是指賓館、招待所出售無形資產和存貨(不含商品)的實際成本。

2.運營費用。指各業務部門在經營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管費、保險費、燃油費、水電費、廣告宣傳費、郵電費、差旅費、洗滌費、清潔衛生費、低值易耗品攤銷、材料消耗、操作人員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工作餐、服裝費和其他業務支出。相關項目如下:

1.運輸費用是指購買不能直接辨認的存貨而發生的運輸費用。車隊產生的內部不獨立核算的燃料費和養路費也計入運輸費用。

2.保險費是指保險公司支付的財產保險費。

3.燃料成本是指餐飲部消耗的燃料成本。

4.水電費是指營業部門消耗的水電費。

5.播出宣傳費是指單位為廣告宣傳支付的廣告費和宣傳費。

6、差旅費,指業務部門工作人員的差旅費。

7.洗滌費用是指業務部門發生的洗滌費用。

8.低值易耗品攤銷是指業務部門歸集的低值易耗品攤銷費用。

9.材料消耗是指業務部門在收集材料和物資時發生的費用。

10,工作餐,指按規定為員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費用。

11.服裝費是指按規定為員工制作工作服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管理成本。指賓館、招待所為組織和管理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由賓館、招待所統壹負擔的費用。包括管理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勞動保護費、董事會費、外事費、租賃費、咨詢費、審計費、律師費、排汙費、綠化費、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稅金、燃油費、水電費、折舊費、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等。相關項目如下:

1.管理經費是指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工作餐、服裝費、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材料消耗等行政經費。

2.勞保費是指退休養老金、物價補貼、醫療費(包括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安置補助費、職工遣散費、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各種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單位按規定提取的退休統籌基金。

3.失業保險費是指賓館、招待所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

4.董事會費是指賓館、招待所的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履行職能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5.租賃費是指租用辦公用房、營業用房和低值易耗品的租賃費。

6、咨詢費,指賓館招待所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7.審計費是指飯店招待所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查賬、驗資、評估資產所發生的費用。

8、訴訟費,指賓館招待所進行起訴或應訴的費用。

9、排汙費,指賓館招待所按規定繳納的排汙費。

10.稅收是指賓館、招待所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11.土地使用費是指賓館、招待所使用土地所支付的費用。

12、土地損失補償費,指賓館招待所在經營過程中損壞未被國家征用的土地。

13.技術轉讓費是指賓館、招待所使用非專利技術支付的費用。

14.低值易耗品攤銷是指除業務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收取的低值易耗品攤銷費用。

15.應酬費是指在業務交往過程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

16.折舊費是指所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

17、修理費用,指單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費用。

18,員工住房管理費,指員工宿舍的後期住房管理費。

19.業務管理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管理部門的費用。業務管理費按營業收入的1-2%計提。

第四,財務費用。指酒店、招待所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凈利息支出、凈匯兌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加息等費用。

五、賓館招待所在業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際應酬費,按年營業收入的0-2%控制,據實列支。

六、賓館招待所列入成本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分別按下列比例分配:

職工福利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務人員的工資和醫療費用、職工因工傷出國就醫的差旅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職工工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職工福利設施支出。

職工教育經費按65438+職工工資總額的0.5%提取。

工會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

七、賓館招待所的下列開支,不得列入成本和費用:

1.購建固定資產、購買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發生的支出;

2.對外投資支出和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

3.沒收財產的損失;

4.支付的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罰款,以及贊助、捐贈費用;

5、國家規定不得計入成本的其他費用。

八、賓館招待所成本核算必須以權責發生制原則為基礎,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