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稅務機關行使這壹權力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營業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出繳款清單,並在三個月內全部退還。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有關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業務;
(三)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查閱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文件、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行使這壹權力時,應持有稅務分局出具的介紹信,並出示稅務檢查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