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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會計處理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會計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壹定的標準壹次性支付壹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勞務報酬

貸款:銀行存款或現金。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每滿1年,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壹次性賠償要交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由用人單位發放的補貼費用), 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的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對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除以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12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會計處理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