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入》第四條:企業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即在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是指能夠支配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還包括能夠阻止其他方支配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經濟利益。獲得商品控制權包括以下三個要素:
(1)顧客必須擁有當前的權利,能夠支配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如果顧客只能在未來的某個時期支配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益,說明他還沒有取得商品的控制權。
(2)顧客有能力支配商品的使用。
(3)顧客可以獲得幾乎所有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