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者權益類科目中增設“4401其他權益工具”科目,核算發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歸類為權益工具的各種金融工具。本科目應按發行金融工具的種類等進行明細核算。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專案中列報。
會計中有"權益工具"這個會計科目嗎?有·的;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那麽金融會計中是有“權益工具”這個會計科目的;
1.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因此,從權益工具的發行方看,權益工具屬於所有者權益的組成內容。比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企業發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
2.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3.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時,如果該工具合同條款中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也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那麽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可轉換債券隱含何種期權隱含的是看漲期權,可轉換債券是可以在轉股期內用可轉換債券的債券面值作為認購金額,以轉股價為認購價格轉換為普通股,壹般來說投資者只會在股票市價高於轉股價格時才會轉股,否則就相當於用高於市價的價格購買股票,這樣當於看漲期權的買權。
對於可轉換債券有可回售條款時,壹般來說可回售條款是指當標的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百分之多少時,且符合壹定的時間要求,投資者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這些都要具體看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款),投者可以用約定的價格(即回售價格)回售其持有的可轉換債券給發行者,壹般投資者只會在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低於回售價格時才會執行這條款,實際上這樣對於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也具有壹定的看跌期權的買權性質。
對於可轉換債券有提前贖回條款時,壹般來說提前贖回條款是指當標的股票價格高於轉股價格百分之多少時,且符合壹定的時間要求,發行者可以按提前贖回價格提前贖回可轉債券,如果發行者執行這條款時相當於投資者持有看漲期權的賣權。
可轉換債券轉換為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債券只能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而且有時間、條件等限制,也並非隨時隨地都能轉換的,只能在規定的轉換期轉換。
可轉換債券籌資1、籌資成本低;
2、便於籌集資金;
3、有利於穩定股票價格和減少對每股收益的稀釋;
4、減少籌資中的利益沖突
風險絕對小於股票投資
可轉債是具有轉股權的債券。如果沒有強制轉股條款的話, 持有人只要未將它轉為股票,都可以在債券到期時要求公司還本付息。因此,可轉債的持有人本金所面臨的風險要遠遠小於股票持有人。
證監會在去年4月頒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對發行可轉債的籌資行為作出了詳盡的規定。有重大違規、資訊披露存在虛假等行為的公司都被排除在外。目前正在市場上流通的機場轉債、茂煉轉債的發行人均屬規模較大、實力較強、行業地位較高的企業,且大股東均為可轉債提供了擔保,因此違約風險較小。(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正因如此,在去年的行情中整個可轉債板塊表現了很強的抗跌性。2001 年上證指數從最高2245點壹路下跌,12月31日收於1639點,與最高點相比,跌幅高達28 %。而相比之下,當時市場上的三只流通可轉債中,跌幅最大的鞍鋼轉債跌20.68%,茂煉轉債跌16.67%,機場轉債跌幅最小,為9.34%。
穩定收益源自多重保障
可轉債股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債券收益, 這主要取決於其市場價格、票面利率、期限等因素。二是資本收益,這主要取決於公司股票價格、 轉股比率等因素。
對於債券收益來說, 目前在市場上流通的可轉債均采取實行票面利率加回售率的做法,即每年按約定的利率付息,在滿足壹定條件後轉債持有人可按約定的回售率將可轉債回售給發行公司。根據約定利率和回售利率, 我們可以很容易地計算出壹只可轉債股的收益率。以1月25日的收盤價為準,機場轉債的內部收益率為4.37%、茂煉轉債為2.94%。考慮到利息稅的因素,茂煉轉債的內部收益率降為0.88%,而機場轉債的內部收益率仍高達3.68%。而在市場頂峰之時,機場轉債年內最高價是107. 3元,當時的內部收益率為0.64%;茂煉轉債的收益率是負數,即,如果投資者以當時價格介入的話,壹直持有到約定的回售期(如果公司沒有能夠發行股票的話),其所得利息和回售收入不能收回起初投入。可見,經過此次調整以後,可轉債已經進入其投資價值區域,尤其是機場轉債收益率甚至高於目前市面上大部分企業債券。 壹旦人民銀行降低利率,對轉債將構成實質性利好。
可轉債的另壹個價值組成來自於其轉股權。從理論上講, 在股價高於轉股價格的情況下,股價每變動壹個百分點都會帶來轉債的同向同比例變動。因此,可轉債的持有人與壹般債券持有人不同,在股市低迷時可以獲取穩定的利息收入,而壹旦牛市來臨,還可以分享股票上漲的好處。此外,已經在市場上露面的可轉債在品種設計中大都設有股價調整條款,即在壹定時期內公司平均股價低於轉股價格壹定比例時,公司有可能向下調整轉股價格。因此,股價的下跌對於轉債來說不壹定就是利空。 如機場轉債轉股價格為10元,其設定的調整條件為轉股價格的80%,即, 如果在連續壹個月上海機場(600009)平均收盤價低於8元,公司就有可能向下調整其轉股價格。目前上海機場的股價已接近其轉股價格10元的80%,壹旦條件成立,並且公司下調其轉股價格,那麽將對轉債構成利好。
流動性障礙可望解決
目前,轉債市場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流動性問題。以機場轉債為例,2001年全年平均日成交量4164手,日成交金額不足500萬元。與國債市場相比可謂是“門前冷落鞍馬稀”。
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有兩個,壹是可轉債不能用於回購,降低了其流動性。但更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可轉債市場品種少。去年11月26日鞍鋼轉債停止交易以來, 目前仍在市場上流通的只有茂煉轉債和機場轉債兩只,難以引起投資者的註意。 但這也正說明了可轉債的內在價值並未得到市場的充分認識,所以造成其價值被低估。 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不會持續很久。去年4月, 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之後,就有稀土高科、 深萬科等數十家公司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曾成功發行並運作可轉債的絲綢股份也提出再次發債申請。盡管目前尚無壹家公司獲得管理層的批準, 但我們應看到可轉債成為新融資投資工具的趨勢已經形成,壹旦這些公司獲準發行,那麽市場上可轉債作為壹個新的熱點板塊將逐漸浮出水面,隨著對可轉債價值發掘的不斷深化,可轉債的流動性將會得到改善。
prolpo私募可轉換債券專案
可轉換債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權融資中常常用到的壹種工具,是指投資人認購公司發行的壹種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首先通過債務的方式向公司投資,在適當的時機,或基於壹定的條件和程式,投資人有權但無義務選擇轉換為公司的股票。
投資人之所以選擇可轉換債,而不是股權投資,主要是從防範風險的角度考慮,因為,從級別上來講,可轉換債券是比優先股更加高階的債券,可以在公司經營狀況不理想的情況下優先得到償付。同時,投資人采取可轉債,就有了壹個可進可退的空間,如果投資人不想繼續投資,要求公司償還本金即可,如果想成為公司的股東,可行使轉換權,轉換為優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內資背景的投資人,假定是_家法人單位(公司或有限合夥制企業),那麽,采取可轉換債的形式,壹個主要的障礙是企業間借貸的限制。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之外的企業法人相互之間或者企業法人與非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以及雙方均為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之間,由於壹方向另壹方給付壹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壹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壹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於企業間借貸,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有關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方面的依據,只是存在根據國家有關的金融規章或政策或者有關司法解釋所作的壹種判斷。司法實踐壹般認定其為無效。企業間借貸的形式可能多樣化,對於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壹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即《貸款通則》)而無效。但是,可能出於對《貸款通則》效力層次的考慮,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其無效。對名為聯營實為非法借貸,法院壹般根據出借人有無參與***同經營和承擔風險來判斷到底是否屬於真正的聯營合作。法院在判決書中多援引《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 27號)o該司法解釋相關條款規定“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對以委托理財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這類合同壹般都有保底條款,受托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托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應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無效。此外,以投資協議、以貨易貨和預付購銷、融資租賃合同等形式,實為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的,壹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認無效。現在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借貸,法院壹般判令歸還本金,還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於約定的利潤(或利息)不論取得與否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因此,采取企業間借貸的方式實現可轉換債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業間借貸的壹個根本理由是借貸是壹項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的金融機構才能從事,並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能對外發放貸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有以下規定: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可以看出,“資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認為,這裏的資金拆借跟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業間資金拆借是企業間資金暫時出錯周轉的壹種行為,與金融機構間的隔夜拆借等不同,並不構成金融業務,而且1995年4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國稅發[1995] 156號)中也正面肯定要對非金融機構因出借資金而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利息)征收營業稅。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現象,特別是在關聯公司之間。但是客觀講,即便如此,投資人對目標公司進行資金拆借還是存在壹定法律風險的。當然,也可以考慮通過銀行委托貸款或信托委托貸款的方式,進行債權投資,規避企業間借貸的問題,可以合法地進行借貸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貸是可行的。那麽,拆借資金是否可以轉換成股權,即能否施行債轉股?從法律層面看,只有幾種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直接的債權轉股權行為,第壹種是作為政策性的債轉股企業,通過原國家經貿委認定的債轉股試點企業,所欠的金融債務可以轉換為股權,通常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種是中國證監會為了解決大股東欠款問題,實施的以股抵債措施。第三種是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六十二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債權轉成股權在實踐操作上存在障礙。因為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特別是工商機關的要求,取得股權的出資必須由認購出資的股東將資金繳到指定賬戶或資產過戶給公司才能完成出資、取得股權,而不能通過債務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資。換句話說,從目前實踐來看,債務是不能直接出資的。在這種情況下,有壹種替代的辦法是:有人提供壹筆過橋資金,先由企業把款還給投資入,投資人再把錢出資到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仍可間接地實現債轉股的目的。
如果投資人是外資背景的基金,情況將更加復雜。首先,境內中資企業,如果向境外借款,則構成舉借外債,按照《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境內機構舉借外債都統壹納入國家的大的外債盤子進行額度管理,普通的民營企業獲得配額的難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國投資人拆借資金給中國境內企業,則存在外幣資金進入和結匯上的困難。再次,也無法采取備用信用證貸款等方法間接獲得境外貸款,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當然,實踐中確實也存在各種各樣的變通方法,達到借用境外資金的目的,比如小額資金通過自然人的換匯額度進入等,但是,至少從目前的法律看,尚無壹個比較通暢的渠道借用境外資金。最後,即使能夠借用資金,也無法直接轉換成股權,也必須借助壹筆過橋資金的流動,才可能達到轉換為股權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且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高於2i%的,可以在“投註差”的範圍內,借用境外股東貸款和其他境外貸款,但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專案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專案總投資。”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債規模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4倍;註冊資本不低於l億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6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借入外債形成的資產應計為風險資產,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倍。《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對外借款,借款單位應當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等。非經原審批部門批準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準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
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準,外匯局允許企業在3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將以資本專案外匯業務核準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當然,也可以采取備用信用證貸款或押匯貸款方式進入,但也必須是在“投註差”範圍內。因此,如果投資物件已經是壹家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註差”範圍內,投資人可以通過借貸的形式投資。但是在轉股上,也無法直接進行,還是必須先把借款還給投資人,然後再資金作為出資註入企業。當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對此進行約定。不過總起來看,可轉換債在中國法律環境下是非常難以操作的。
可轉換債券在第二年行使轉股權時的計算,可轉換的股數怎麽求的,請賜教可轉債我還真沒轉過股。轉股過程好象如下:
假設轉股價為9.8元。可轉的股數為面值100元/9.8=10股,余2元。剩余這2元直接退給您,成功轉成10只股票。
什麽叫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
上市公司發行的壹種特殊的債券
債券在發行的時候規定了 壹定的轉換價格
債權人可以 根據市場行情 把債券轉換成股票 也可以把債券 持有到期 獲得利息 是壹種不錯的金融工具
當股票價格 高於當初的轉換價格 就可以將可轉換阻礙券轉換成公司的股票
如果 公司的股票價格 低於當初的轉換價格 持有人可以不轉換 將債券持有到期 就像壹般的公司債券壹樣
可轉換債券的特征?(1)具有債券、股票雙重性質;
(2)利息固定;
(3)換股溢價(壹般為5%~20%);
(4)發行人具有期前贖回權;
(5)投資者具有期前回售權。
可轉換債券的會計分錄及其原因?銀行存款
可轉換債券 --利息調整
可轉換債券 --面值
資本公積
可轉換債券實際上包含兩部分的價值,壹是債券的價值,二是期權的價值(轉換股本),所以要求分別確認其收入。
我們可以把原分錄分成兩部分
壹、銀行存款
可轉換債券 --利息調整
可轉換債券 --面值
二、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