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制度規定,超過三年未收回的往來賬款,可做為呆死帳處理.
壹、呆死帳的賬務處理
(壹)壹般是財務部門負責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後寫出關於核銷壞賬的報告,然後報請董事會或廠長經理辦公會I或類似機構)批準後,進行賬務處理.
證據壹般包括: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吊銷營業職照清算或破產,或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且處於連續狀態的等
(二)往來款所形成的呆死賬,按照程序批準以後,做以下會計分錄:
1、應收帳款變死帳先報批然後做壞帳處理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帳款-*單位
2、年末計提壞賬準備=(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關聯方企業往來帳)*0.5%
借:管理費用-壞賬準備金
貸: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金
(如果壞賬準備余額不足時,繼續補提)
3、應付帳款不用支付時
借:應付帳款-*單位
貸:營業外收入
二、國稅發(2003)45號文《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主要明確了兩方面的內容:
壹是重新界定了稅前扣除壞帳準備的計提範圍,允許企業按照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計提範圍(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稅前扣除0.5%的壞帳準備;
二是明確了壞帳準備的性質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該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擴展資料:
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呆賬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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