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等內部規章制度明確將加班視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重要行為,公司可以以此為由予以辭退。但值得註意的是,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依法制定,即必須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布或告知。否則,它們將不會有效,即不能以此為由解雇公司。員工弄虛作假,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賠償。屬於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虛報金額5000元以上,管理人員以私人占有的形式占有單位財產的,可以按照刑法規定的貪汙罪處理。相關情況可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反貪部門舉報。屬於私營或改制企業的,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可向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報案,按職務侵占罪處理。這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妳說的這種情況屬於員工虛假誠信的問題。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將這種行為規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且有相關規定且員工簽收,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