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作為壹種基本的社會關系,他們之間通過父、母、夫、妻、兒、女、兄、弟、姐、妹、姑、舅、侄等稱謂來表示,他們之間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相互具有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現為相互撫養的權利和義務;在壹般事情上表現為比他人更為緊密的合作與支持;在工作和個人事業上,這種密切關系往往表現為相互提攜、相互支持;這就容易滋生用人唯親、相互利用甚至徇私枉法的弊端。所以,要實行回避。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屬親屬回避的主要內容之壹。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出生於同壹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壹,也應當列入回避範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壹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
因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根據公務員條例的上述規定精神,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於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規範》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鑒於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在防範上的積極作用,其他單位應當有必要對會計人員實行必要的回避或參照《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