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支持資金計入損益或當期損益;
2.與收入相關的政府支持資金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其他收入或沖減相關成本或營業外收支。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政府補助》:
第八條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者確認為遞延收入。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發生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的,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轉入當期資產處置期損益。
第九條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算:
(1)用於補償企業未來相關成本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成本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成本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第十條政府補助既包括資產相關部分又包括收入相關部分的,應當對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核算。如果難以區分,應該從整體上歸為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
第十壹條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實質計入其他收入或者沖減相關成本和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這筆款項應記入補貼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