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補助準則下新設的會計科目。
2017年5月10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訂新增的壹個損益類會計科目,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在該項目中反映。
該科目專門用於核算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但不宜確認收入或沖減成本費用的政府補助。“其他收益”科目將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而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則計入營業外收入。
擴展資料:
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固定資產租賃收入、收取的違約金等各種雜項收入。
投資收益是指事業單位向除附屬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投資而取得的收益。但不包括附屬單位上繳的收入。投資收益通常包括兩部分,壹是投資期間分得的利息或紅利;二是出售或收回投資時形成的買賣差價或收回價值與最初投資價值的差額,該差異為正數時,即為收益;為負數時,即為損失。
利息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因在銀行存款或與其他單位或企業的資金往來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它不包括事業單位在各種債券投資上的利息收入,如國庫券利息收入,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等,這些利息收入應列為事業單位的投資收益。
捐贈收入是指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包括內部職工)無償贈送給事業單位的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包括實物或現金。限定用途的捐贈財物應在撥入專款中單獨反映。
固定資產租賃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將閑置的固定資產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團體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收取的違約金是指依據有關合同或契約,事業單位對違反合同或契約條款的單位、企業或個人收取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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