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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辦理交接手續。出納可以監督交接嗎?

會計辦理交接手續,出納不能監督交接。《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壹名主管負責交接。總會計人員的調動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交接由單位領導監督,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派人監督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