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體制機制因素和條件。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改革,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踐行有求必應、不受打擾的服務理念,打造重企、重合同、重效率、重法治的高尚服務品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加強系統集成,整體推進;完善省營商環境聯席會議機制,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牽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參加,整體推進營商環境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和優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
省人民政府投資促進部門負責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市、州、縣人民政府投資促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完善評價標準,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獎懲機制,按照規定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問責。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優化營商環境評價工作,並向社會公布評價工作方案、評價過程和評價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的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增加市場主體的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估謀取利益。第七條我省積極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鼓勵和支持貴州國家開放創新平臺等功能區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舉措,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偏差,但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或減輕責任。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誌願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商會代表、市場主體代表、律師、會計師、新聞記者等相關社會人士擔任誌願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維護高尚服務品牌,豐富品牌內涵,加強線上線下品牌推廣,全面提升高尚服務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新聞媒體要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效果,推廣典型經驗,弘揚誠實信用、契約精神,為優化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第二章市場主體保護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資源、土地使用權、水電網絡等自然資源和其他生產要素及公共服務資源,將國家和省支持發展的政策平等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推動運用大數據等手段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