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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增加前收購的房產如何處理?

答:首先,在稅收政策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納稅人在2065 438+06年4月30日前銷售取得的不動產,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進行計稅,以自建方式取得房地產的,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作為。以自建以外的方式取得不動產的,扣除不動產原購買價格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定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金額,即差額稅。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22號),除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外,“差額稅”有兩種會計處理程序: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通過“應交稅金——簡易計稅”明細科目計算;壹般計稅方法,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扣)”欄目核算。房企以外的壹般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只有以非自建方式取得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才是“差額計稅”。因此,這類業務不需要使用“銷項稅額抵扣”欄目,只需設置“應交稅金——簡易計稅”明細科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