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境外預繳稅金的會計分錄
壹般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
貸款:銀行存款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建築業在外地預繳稅款時,可按以下方法計算預繳稅款:
1.采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的稅款=(總價及價外費用-已付分包款)÷(1+11%)×2%。
2.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分包款)÷(1+3%)×3%。
3.納稅人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以結轉下期預繳稅款。
4.納稅人應按項目計算應納稅額,分別預繳。
建築行業異地多繳稅怎麽辦?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征收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206543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號,2065438):
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域提供建築勞務的,應當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並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時間和方式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域提供建築勞務的,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可以在當期應納增值稅中抵扣。如果不能完成扣除,則結轉下期繼續扣除。
因此,建築業在異地預繳的增值稅,可以在申報當期扣除。如果尚未完成扣減,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