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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

(壹)審查和監督原始憑證。

關於原始憑證的審核監督,在實際工作中總結出“八審八察”的經驗:壹是對原始憑證的經濟業務進行審查,看是否符合財務制度和支出標準;二審原始憑證的“案頭頭”,看是否與單位名稱壹致;第三,審核原始憑證的日期,看是否接近報銷日期;第四,審查原始憑證的“財務簽章”,看是否與原始憑證的企業名稱壹致;第五,審查原始憑證的用途,看是“發票”還是“收據”;第六,原始憑證的金額是否等於數量乘以單價,大小寫是否壹致;第七次庭審相關人員簽名。

看手續是否齊全;檢查原始文件的“表面”,看是否有任何改動、刮擦或修補。

《守則》第十五條規定:“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要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並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二)監督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

會計賬簿是全面、系統、連續記錄單位經濟活動的賬簿,是了解單位整體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財務報告是反映壹個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書面文件。認真登記賬簿、編制財務報表,審查和監督賬簿、報表的內容,保證賬簿和財務報告的真實、全面,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會計監督的重要內容。

在實際工作中,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主要存在三個問題:壹是建立多套賬戶,以滿足不同當事人的需要;二是設立表外賬戶和私人“小金庫”,滿足小集團利益;三是銷毀賬本,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準則》第十六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賬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準則》第七十八條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制止和糾正指使、強迫編造、篡改財務報告的行為,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並請求處理。”我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做假賬、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也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3)財產和材料的監督

在實際工作中,對財產物資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各種實用賬冊,加強檢查,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賬相符。

《準則》第七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和資金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冊與實物支付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超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予以處理。”因此,會計人員必須加強對財產物資的監管,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