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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免稅,如何理解?

分析: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免稅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已公開發行上市流通不足65,438+02個月的股票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間-不含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企業)的投資。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流通的股票壹年以上(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進行短期投機所獲得的股權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都是免稅的,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重復征稅,所以不征收。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