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謝桂雲與其他4名股東簽訂了合股經營合同,成立漣源市創新鑄鐵有限公司,由謝桂雲任總經理兼法人代表,其他股東沒有參與公司的具體管理。公司成立後不久,有股東提出做兩套帳,對內做壹套真實帳,對外做壹套虛假的“稅務帳”,謝桂雲表示同意。之後,謝桂雲要求會計廖某做兩套帳,廖稱不會做,並予以拒絕。2003年4月份開始,該公司專門聘請了兼職會計田友明(批捕在逃)做“稅務帳”,向稅務機關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廖某只做反映公司真實生產經營情況的內部帳。
經查,2003年3月至2004年元月,漣源市創新鑄鐵有限公司實際銷售收入2725萬余元,僅向稅務機關申報銷售收入1642萬余元,偷逃增值稅180萬元,偷逃稅額占同期應納稅額的60.48%.2006年5月,漣源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 迅速偵破此案,謝桂雲向稅務機關補交稅款102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謝桂雲身為公司法人代表,為少交稅款采取帳上少計收入、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零壹條,應當以偷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