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綜合收益是指扣除所得稅影響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利得和損失凈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及主要會計處理》文件指導,這類業務不能用損益科目核算,而要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根據財政部修訂的部分企業會計準則,從2015起,在會計核算中增設“其他綜合收益”會計科目,將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核算的部分業務正式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全部權益變動表中報告。
其他綜合收益屬於所有者權益類,貸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減少。
擴展數據:
(1)其他綜合收益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還包括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
且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相關金額在處置時予以攤銷或轉出,導致其他資本公積減少。
二是確認按照權益法計算的在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中的份額導致的其他資本公積的增減。這裏我們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1)對合營企業投資,采用權益法確認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導致其他綜合收益增加,不是資金往來,而是持有收益。因此,投資單位的個別報表和合並報表都應歸屬於其他綜合收益。
(2)對子公司的投資,在編制合並報表時,只有公司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合並報表中按照權益法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和少數股東權益變動才是其他綜合收益。
股權交易導致子公司資本公積或留存收益的變動,使得合並報表中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和少數股東權益變動不屬於其他綜合收益。
第三,現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計入其他資本公積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及其後續轉出。
四是境外經營外幣報表折算差額的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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