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主體不同於法律主體!只要是法律主體,往往都是會計主體,但是會計主體不都是法律主體。壹個會計主體的參考標準,主要是能夠獨立核算盈虧(即能產生收入並為獲得收入而付出成本),妳壹個銷售部門只有收入,成本又何從說起,財管中把銷售部門稱為銷售中心,研發部門稱為費用中心(因為其只會產生費用),財管中對利潤中心的確認可以作為會計主體,因為其同時對收入、成本負責,從這方面說企業的分公司往往都是可以作為壹個會計主體。
但是對於壹個機構是否可以作為壹個會計主體也不是絕對的,比如說妳說的銷售機構,如果它從企業或得產品是需要支付壹個合理的價格,需要為自己的壹些費用自行負擔,那麽這樣的銷售機構也可以是會計主體。
希望妳能理解獨立核算的涵義。(收入、成本)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