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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公司的擔保費收入如何計算,就是如何確定其數額,是否有比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65,438+0%的比例計提擔保補償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收入。

三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由稅前扣除的擔保代償準備金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壹般風險準備金依次沖抵,不足沖抵部分按實際發生的企業所得稅額在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信用擔保機構。

五、本通知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10日+2月31日執行。

二。擔保企業會計方法節選

根據財政部《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

2192“擔保賠償準備金”壹、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二、企業提取擔保賠償準備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擔保賠償時,根據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別借記“應收賠償款”科目或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1)如果收到的款項等於原賠償款,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賠償款”科目和本科目。(二)收到的金額大於原賠償金額的,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原賠償金額分別貸記“應收賠償款”科目,實際收到的金額大於原賠償金額差額的,貸記“收回收入”科目。(3)收到的金額小於原賠償金額的,原賠償資金全部確認為應收賠償款的,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確認的賠償金額貸記“應收賠償款”等科目,按差額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等科目;原賠償資金已全部沖減擔保賠償準備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原賠償金額部分確認為應收賠償款,部分沖減擔保賠償準備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確認的應收賠償款金額,貸記“應收賠償款”科目,按差額(擔保賠償準備金余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或貸記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余額。

2193“未到期負債準備”1。本科目核算企業擔保責任尚未解除時承擔未到期責任的準備,包括保證期間為1年(含1年)、保證期間為1年(不含65438年)的擔保合同項下未到期擔保責任的短期責任準備。二、按規定比例提取當期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會計期末,根據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3121“壹般風險準備金”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從企業稅後凈利潤中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二、企業提取風險準備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壹般風險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用風險準備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壹般風險準備轉增”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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