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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的目的是什麽?

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的目的是為了反映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於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應為編制集團合並會計報表的主要公司。應從集團的角度考慮抵銷分錄的編制。

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範圍包括:

1)母公司擁有其壹半以上權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2)母公司擁有權益資本不足壹半(含壹半),但符合下列條件的被投資企業仍應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範圍。

(1)母公司通過與被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章程和協議,母公司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管理政策。

(3)母公司有權任命被投資企業董事會及其他類似權利機構的多數成員。

(4)母公司在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權利會議中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

需要註意的是,有些母公司雖然擁有被投資企業壹半以上的權益資本,但由於以下情況不能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範圍,主要包括:

(1)準備關停並轉的子公司;

(二)被宣告按照破產程序進行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三)被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4)近期準備出售,短期內持有其壹半以上權益資本。例如,A公司擁有B公司60%的股份,但A公司認為B公司沒有前途,打算在股價較好的時候出售股份,說明A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不再具有長期股權投資的性質,應作為短期投資處理,不能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範圍。

(5)非持續經營中所有者權益為負的子公司。

如果子公司能夠繼續經營,不準備宣告破產,在這種情況下,母公司仍然控制著子公司,仍然必須將其納入合並報表的合並範圍。

(6)受所在國外匯管制、資本調度受限的海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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