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範圍包括:
1)母公司擁有其壹半以上權益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2)母公司擁有權益資本不足壹半(含壹半),但符合下列條件的被投資企業仍應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範圍。
(1)母公司通過與被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章程和協議,母公司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管理政策。
(3)母公司有權任命被投資企業董事會及其他類似權利機構的多數成員。
(4)母公司在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權利會議中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
需要註意的是,有些母公司雖然擁有被投資企業壹半以上的權益資本,但由於以下情況不能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範圍,主要包括:
(1)準備關停並轉的子公司;
(二)被宣告按照破產程序進行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三)被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4)近期準備出售,短期內持有其壹半以上權益資本。例如,A公司擁有B公司60%的股份,但A公司認為B公司沒有前途,打算在股價較好的時候出售股份,說明A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不再具有長期股權投資的性質,應作為短期投資處理,不能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範圍。
(5)非持續經營中所有者權益為負的子公司。
如果子公司能夠繼續經營,不準備宣告破產,在這種情況下,母公司仍然控制著子公司,仍然必須將其納入合並報表的合並範圍。
(6)受所在國外匯管制、資本調度受限的海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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