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人民法院實行著裝規範,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的綜合體現,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裝(含短袖、長袖)、春秋裝、冬裝、冬裝、長袍和制服配飾。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在公共場所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司法制服,佩戴合法標誌。原則上不得穿審判服,除非在公共場合履行法律職責或從事公務活動。
第四條試用制服應當按照規定穿著,試用制服不得與非試用制服混合穿著。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壹起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樣式應保持壹致。
第五條服裝換季日期由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季節、氣候、氣溫的變化確定,要求統壹。
第六條穿短袖夏裝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衫配夏裝褲(裙),外套壹件,佩戴小徽章,系壹條試裝專用領帶。
第七條穿長袖夏裝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衫應與夏裝褲(裙)搭配,上衣應系在褲(裙)腰處,佩戴小徽,為試衣專用領帶。
第八條穿春秋裝、冬裝時,上身下穿白色長袖襯衫,這是試衣專用領帶,襯衫底部系在褲腰裏。領帶的下緣應該大致相當於皮帶扣的位置。
第九條法官著裝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關於法官著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會徽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佩戴:
(a)佩戴徽章僅限於試訓制服,不得穿在其他衣服上。穿著審判制服,不允許佩戴除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審判時必須佩戴會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也應佩戴會徽。
(3)法律會徽的佩戴位置為:
夏裝、法徽穿在上衣左胸口袋上緣中央,法徽下緣與口袋上緣平齊。
春秋裝、冬裝、男式制服徽穿在上衣左胸翻領的裝飾扣眼處;女子制服的徽章佩戴位置與男子制服相同。
冬季服裝的徽章位於左胸門襟和袖窿之間的中間,是第壹粒紐扣和第二粒紐扣之間高度的壹半。
袍子做的時候是繡花的,不再是單穿了。
(4)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和大型集會時,應佩戴小法徽。
第十壹條穿著司法制服,應當整潔幹凈,儀表端莊得體,註重禮儀規範,嚴格遵守下列要求。
(壹)不穿衣服、敞胸、露鞋、露袖子、卷褲腿和露出長袖襯衫下擺。
(二)不戴圍巾,不紮有色頭發,不紮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允許留長發(頭發側面不超過上耳緣,後面只超過衣領),不允許留胡須,除非有特殊原因,不允許剃光頭;留長發的女性不允許披散頭發,染指甲,化濃妝,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3)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鑰匙或其他飾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不得穿著司法制服從事與法院工作性質和工作人員行為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有其他不適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的,不得穿著審判制服或者佩戴法徽。
第十三條著裝人員應愛護試裝制服及其附件。因公損壞或丟失的,應經審查批準後補發。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著裝行為。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視情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著裝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和裝備管理規定》中關於法院專用證章佩戴位置和要求的相關規定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