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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業提取壞賬準備比例

1、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壞帳損失應按應收帳款余額的壹定百分比提取。各行業企業提取壞帳準備的比例分別為: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農業企業為1%;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為2%;外商投資企業為不超過3%;其他各行企業為3‰~5‰。

不同行業壞賬準備提取比例是財政部根據各行業應收賬款產生的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制定的。

稅法上允許扣除的壞賬準備與會計制度規定不壹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納稅人的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壹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

2008年新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新稅法只允許計提上述準備金,其他準備包括壞賬準備金壹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現在會計上壹般是企業自己定的,會計準則無特殊規定,屬於企業的會計政策,可以自行確定。可以采用賬齡分析法、余額百分比法、個別認定法等計提壞賬準備,只要對提取部分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即可,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2、同壹企業在不同年份壞賬準備比例不同是正常的。

這屬於比較常見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對相同的交易或事項由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壹會計政策的行為。

會計政策變更

企業選用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但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時,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1)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這種情況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企業采用新的會計政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規定改變原會計政策,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2)會計政策的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這壹情況是指,由於經濟環境、客觀情況的改變,使企業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已不能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改變原有會計政策,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以對外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企業因滿足上述第(2)條的條件變更會計政策時,必須有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其變更的合理性,並說明變更會計政策後,能夠提供關於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會計信息的理由。

如無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會計政策變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經股東大會等類似機構批準擅自變更會計政策的,或者連續、反復地自行變更會計政策的,視為濫用會計政策,按照前期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處理。